文字解读:《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5 16:1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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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5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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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3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2023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发〔202326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起草了《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总体目标

一是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是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

按照国务院同意部署,从20231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430日。

202311月至2024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245月至2025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6月至2026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2492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通辽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旗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普查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普查要求

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解读单位: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解读人:刘伟臣

    解读电话:0475-883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