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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文件:支持退役军人投身乡村全面振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明确指出:支持退役军人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要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全面提升。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更加稳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乡村产业更加兴旺,实现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乡村更加生态宜居,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乡风文明持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传承发展,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乡村治理更加有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民生活更加美好、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基本建立。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郊区乡村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二、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一)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优化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科学编制实施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有序恢复耕地,逐步补足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一张图”。优化乡村功能和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以“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筑牢“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保留乡村景观特色,赓续农耕文明。(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一体推进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和治理,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县城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推动县域产业协同发展,以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基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发挥各类产业园区带动作用,引导县域产业集聚发展。(三)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判断的村庄,留足观察和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需要。(四)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抓好防止返贫监测,落实帮扶措施,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消费帮扶,完善脱贫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收益机制。深化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推进携手促振兴行动,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到脱贫地区共兴产业。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转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域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帮扶协作机制。三、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五)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组织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大力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推动粮食产能稳步迈上1.4万亿斤台阶。深入实施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加强糖料、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统筹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完善储备体系和制度建设,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优化生猪、棉花、食糖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快灌区建设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设施种养业建设,完善烘干、物流等设施。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实施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防疫体系。(七)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原创性研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种业振兴,建设种质资源保存鉴定等设施平台;加快核心种源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大型种业企业。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八)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粮食生产补贴,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落实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合理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稳定的协作关系。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九)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培育现代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发展乡村种养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以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打造现代乡村产业走廊,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优化产业链组织方式,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协同共建产业链供应链。建强产业发展载体,支持县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十)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完善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批发市场,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序发展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探索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融合发展方式。(十一)强化农民增收举措。落实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企业与小农户加强利益联结,推动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户倾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相关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十二)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五、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十三)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对青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指导,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青年入乡发展和就业创业,加强农业农村科技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培养,通过科技小院等形式,推动涉农教育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养农技推广人才,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支撑项目,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农村法律人才和儿童服务人才培养。(十四)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涉农高等教育体系,优化提升职业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健全涉农培训体系,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实行按需培训。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农村数字人才、电商人才培育。(十五)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退休专家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动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实行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激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做好返乡入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纳入涉农培训范围。六、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十六)提升乡村精神风貌。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做好普法、科普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弘扬良好乡风家风民风,引导村民遵规守约,扎实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治理,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培育现代文明殡葬新风。(十七)重塑乡村文化生态。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健全城乡“结对子、种文化”常态化机制,推进乡村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具有农耕农趣农味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探索建立群众文艺团队培育引导机制,开展乡村文化指导员相关工作,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联动高效运转,推进农家书屋改革创新。(十八)增强乡村文化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强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开展古树名木复壮及古树群保护。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培育壮大乡村文化产业,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提升乡村旅游质量效益,加快数字赋能乡村文化产业。七、深入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十九)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降低经济作物化肥施用强度,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节水旱作农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行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测评估。稳步推进农业减排固碳,推广免耕少耕播种技术,降低农业甲烷和畜禽养殖臭气排放,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开展农业减排固碳技术攻关。(二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生息,完善耕地轮作休耕、草原保护等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开展重点河湖治理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深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保护和修复小微湿地,推进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二十一)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健全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交易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开展乡村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二十二)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加快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和基础网络延伸连通,深化推进“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加强中小型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施水质提升行动。优化能源供给,巩固提升农村电网,发展清洁能源。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二十三)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完善农村厕所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分类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批次推进实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处置,提升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能力。提升村容村貌,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和村庄清洁行动。(二十四)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优化县域教育布局,改善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开展老年和妇幼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完善基础民生保障,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根据各地情况和农民实际需求,推进敬老院等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质增效,积极发展互助养老,坚决不搞“一刀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二十五)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盘活利用闲置设施用于社区服务,有序推动现有设施“一室多用”。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效能,鼓励群团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建设管理和提供服务。(二十六)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构建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快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互联网+”、“智慧广电+”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村教育、医疗、文化数字化建设。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二十七)优化乡村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优先建设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项目,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充分利用各类已建设施,严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景观项目。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建立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编制管护责任清单,合理分担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二十八)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依法纠正撂荒承包地、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等行为。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规模。(二十九)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优先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落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政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安排农业农村发展用地。规范有序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十)健全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发挥财政支持作用,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用好新出台的投融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健全大中型银行服务“三农”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化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乡村振兴投入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三十一)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垦地合作。完善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制度。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示范带动作用。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三十二)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强化县级党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责任。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全面振兴能力。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党员进县级党校轮训,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强乡镇、村干部关心关爱和待遇保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把纪检监察工作向村延伸覆盖,强化对村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三十三)推进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加强县级统筹协调,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干部力量向基层充实,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乡镇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服务管理力量。制定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创新治理方式,推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村民协商议事形式。(三十四)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治理平台。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乡镇、村级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完善防汛、防火等责任人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和演练。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和谐邻里建设。加强农村宗教活动常态化管理,全面防范打击农村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反邪教拒毒防毒宣传教育、赌博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十一、加强组织实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加强统计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建立乡村全面振兴工作联系点。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象工程。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支持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将人才优势转化为乡村发展动力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向世界展示“我的家乡”“军旅文化+乡村经济”融合“兵支书”计划电商平台上线等等不少战友已经在新的战位上发光发热

    2025-02-17
  • 3月1日起施行!十部门联合印发,明确提及退役军人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0条重点对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互联网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以及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多处提及退役军人涵盖开办互联网账号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更多内容,一起来看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军政〔20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保密局,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办公室)、党委政法委员会:现将《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2025年1月22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互联网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以及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依法规范、综合治理、军地协同、安全保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强军打赢,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第四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在上级政治工作部门指导下,和地方各级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涉及本单位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  开办规范第五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军事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工作经验,较高政治素养、军事专业素养和保密素养,或者受过军事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培训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第七条  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以下机构、组织、个人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一)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等;(二)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三)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以及在军队有较长服役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四)参加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公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组织的军事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培训的人员;(五)其他具备较高政治素养、军事专业素养和保密素养的人员。第八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符合军事账号认定条件但未标注军事账号属性的账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核验后,将其变更为军事账号并加注专门标识,依照前款规定报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核验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开办军事账号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主体提供军队或者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办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核验通过。其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名义开办军事账号。第九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核验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记录保存。第十条  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的名称、标志、头像,除经批准外,不得使用、关联以下字样或者标志物:(一)“军队”、“部队”、“全军”、“解放军”、“武警”、“八一”、“国防科技工业”、“国防工业”、“军工”等与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中央军委,中央军委机关部委、中央军委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部队番号、代号和重要军事装备的全称或者简称,军队单位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指代军队单位、军队工作、军队人员等,军旗、军徽、军歌、勋章、军服配饰等与军队专用标识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三)“国防”、“国防动员”、“预备役”、“民兵”等与国防和后备力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四)含有偏见、诱导等内容,容易使公众对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形象或者军事装备产生不良认知的;(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在互联网开办账号,在账号名称、认证信息等中,不得使用原单位名称、个人曾经担任的军队单位职务等信息。第三章  信息传播第十一条  国家倡导形成良好的互联网军事舆论生态环境,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的;(二)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的;(三)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四)反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的;(五)宣传人民军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六)展现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投身强军兴军精神风貌的;(七)传播军队发布的权威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的;(八)正确辨析引导涉及军队的热点敏感问题、批驳抵制错误言论的;(九)传播国防教育知识、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十)宣传军队遂行军事行动正义性、合法性,以及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先进事迹的;(十一)其他有助于学习强军思想、建功强军事业的内容。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军队的突发事件,军地有关部门和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发布和转载权威信息,依法治理违法和不良信息。第十三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二)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三)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四)诋毁、贬损军队单位、军事职业,挑拨军政军民关系、破坏军政军民团结的;(五)通过篡改、编辑军旅题材歌曲、电影、电视剧或者制作其他文艺作品,贬损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形象的;(六)否定、攻击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歪曲解读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相关活动,以及战略核力量和其他新域新质作战力量建设、发展和运用的;(七)通过炒作、鼓动、煽动、泄密等方式阻碍、破坏军事行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八)歪曲解读我国武装力量维权行动、海上护航、海外撤侨、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边境边防斗争、军事演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九)编造、传播涉及军队单位、军队人员、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行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虚假信息的;(十)歪曲解读军队人员工资、住房、抚恤优待、退役退出安置等政策制度,以及军队院校招生和军队人员征集招录、选调交流等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十一)穿着我国武装力量现行或者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仿制品,利用军旗、军徽、荣誉标识等代表军队形象的专用标识及内容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或者通过表演模仿、低俗恶搞等方式,损害军队或者军队人员形象的;(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应当严格保守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兵力调动(集结),作战、训练、军事教育以及非战争军事行动、安全事故等中未公开的事项;(三)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等情况;(四)军事通信、电子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能力和有关资料;(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历史沿革,部队的职能任务、作战实力、历任主官等未公开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未公开的部队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配备情况和保障能力,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未公开的事项,以及可用于作战用途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成果详细介绍;(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以及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等过程中未公开的事项;(十)未公开的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武器弹药集中存放地,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重要武器装备生产地点等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的名称、用途、地理位置和坐标、内部构造、日常运转等情况;(十一)军队党的建设、军队组织、军事人力资源、宣传、群众、联络、训练监察、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政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审计等工作中未公开的事项;(十二)军队历史未解密的事件和人物;(十三)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全行业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总体布局、投资规模和科研生产能力等;(十四)未公开的涉及武器装备重要性能的民品配套产品及其科研生产情况;(十五)未公开的从事尖端技术和型号研发的军地专家、工作团队及其工作与活动;(十六)其他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未公开的事项。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发现汇聚、关联后属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脱密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采取规范管理、技术防护等手段,加强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信息保护,不得擅自发布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的职业经历、专业领域、生物识别、健康生理、特定社会活动、行踪轨迹等信息。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信息,煽动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冒用或者打着军队单位旗号,盗用、冒充军队单位、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身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招摇撞骗;不得擅自使用为军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展板模型、数字仿真动画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非法使用或者关联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面向军队人员开展涉及职业规划、晋升任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不得通过剪辑、拼接、套用权威报道等方式,虚构散布军事信息。第十七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使用语音社交、深度合成、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密及匿名通信工具、算法推荐、信息众筹平台等新技术新应用,或者利用卫星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军事信息的,不得损害人民军队形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禁止性内容的信息。第十八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转载军事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涉及军队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军事行动、重要武器装备建设、重大敏感问题等内容的,应当转载中央和军队主要媒体的权威信息;转载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第十九条  军队人员就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就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不得以军队人员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预备役人员、民兵等,未经批准不得以军队人员或者预备役人员、民兵等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第二十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论坛社区版块和群组用户传播军事信息的管理,规范用户军事信息传播行为。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传播军事信息方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并对有关账号、版块、群组采取警示整改、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开展会商研判、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地方各级网信部门,与本辖区内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以及驻军有关单位,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二十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会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地方各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会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法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公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对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学习掌握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政策法规,提高军事信息内容审核能力。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所属从业人员参加军地有关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并自行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  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网信、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由其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罚。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有违反本办法传播互联网军事信息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者地方网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实施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依法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互联网军事信息,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涉及国防和军队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二)军事网站平台,是指专门提供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商店等。(三)网站平台军事栏目,是指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开设的集纳发布军事信息的栏目,包括但不限于军事栏目、军事版块、军事专题等。(四)军事账号,是指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贴吧、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音频等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五)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主体。第二十九条  开展涉及军事秘密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活动,除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军队单位、军队人员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事项,按照本办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2-10
  • 教育部最新印发!打通优秀退役军人任体育教师通道

    教育部近日印发首个专门针对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提出打通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通道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等举措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教师〔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现就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7年,推动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数量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满足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形成完善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体教深度融合,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持续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二、严格师德师风。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将教育家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引导广大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群体活动和训练竞赛等育人实践中,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鼓励体育教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体育运动健康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赛事选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深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落实师德违规“零容忍”。三、加大培养力度。科学规划体育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在国家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等培养计划中适度扩大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数量,逐步提高体育教学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招生比例。改革高校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体育教学实践和健康教育,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在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等方面专业素养水平。鼓励高校面向非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开设体育类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兼备体育教育教学素养的教师。支持高水平体育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强化地方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师资共享、平台共建,聘请优秀中小学体育教师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指导,鼓励高校为中小学校体育课程活动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切实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四、优化补充机制。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时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班师比小学5:1、初中6:1、高中阶段8:1的标准配备体育专任教师,采取多种方式,配足补齐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专(兼)职教师。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等情况,科学确定体育教师招聘计划,补齐中小学体育教师结构性缺口。建立符合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招聘岗位一般应明确体育专业要求,非体育专业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突出专项运动技能水平的考察。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五、统筹资源配置。建立体育教师资源监测机制,优化体育教师资源统筹调配。科学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加强区域内体育教师统筹,推动体育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体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等方式,推动体育教师定期交流、跨校兼课、跨学段任教,乡村小规模学校较多的,鼓励体育教师在乡镇内走教,促进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体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学校体育教学需要。体育教师一般应专人专岗,其他学科教师兼教体育课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运动训练经历,并符合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高水平体育课后服务和教练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教育活动需要。六、提升素质能力。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和体育机构作用,建立一批体育教师培训基地。优化“国培计划”体育教师培训项目,着力提升中小学体育教师学科素养,重点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以及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等培训,培育一批体育领军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制定体育教师培训方案,加大培训经费保障力度,分类分层实施周期性体育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运动技能等水平。中小学体育教师参加教育、体育部门开展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可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强化体育教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数字素养。七、落实教练员岗位。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中小学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原则上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中小学专职教练员岗位。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特长,切实加强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和体能训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带动提升学生体育锻炼质量和体能水平。鼓励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建立体育教练员共享机制,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在取得相应资格后的岗位互相转任。八、完善评价激励。各地各校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体育教师课时量,并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质健康监测、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指导参赛和走教任务等计入工作量,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竞赛成绩,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完善体育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职称评聘标准,优化岗位结构,确保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遴选表彰中保证体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各地要统筹各类体育资源,鼓励和支持体育教师组建学校运动队,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运动服装,并在教学装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优秀体育教师专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以体育智、以体育心”的先进典型。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高度,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谋划,定期研究区域内体育教师培养和配备工作。要将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发挥责任督学常规督导作用,引导各地按要求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加强专职体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对学校体育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十、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根据需求将中小学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学校要重点支持体育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运动队建设、体育竞赛、训练装备更新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中小学体育,多渠道逐步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 育 部2025年1月17日优秀退役军人任体育教师对解决当前体育教师存在数量不足、补充困难专业化程度偏低等现状有着重要作用退役军人出色的身体素质和丰富的体能训练经验使他们能够设计出科学、高效的体育训练计划有效提升学生的体能和技能水平传授克服困难的方法和心态培养学生坚韧不拔、勇于拼搏的精神他们在军队中培养的团队合作精神也能很好地融入体育教学鼓励学生之间协作互助提升集体荣誉感期待更多优秀退役军人走进校园

    2025-02-10
  • 涉及退役军人!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明确指出:支持退役军人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要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全面提升。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更加稳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乡村产业更加兴旺,实现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乡村更加生态宜居,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乡风文明持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传承发展,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乡村治理更加有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民生活更加美好、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基本建立。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郊区乡村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二、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一)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优化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科学编制实施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有序恢复耕地,逐步补足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一张图”。优化乡村功能和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以“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筑牢“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保留乡村景观特色,赓续农耕文明。(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一体推进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和治理,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县城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推动县域产业协同发展,以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基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发挥各类产业园区带动作用,引导县域产业集聚发展。(三)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判断的村庄,留足观察和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需要。(四)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抓好防止返贫监测,落实帮扶措施,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消费帮扶,完善脱贫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收益机制。深化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推进携手促振兴行动,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到脱贫地区共兴产业。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转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域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帮扶协作机制。三、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五)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组织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大力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推动粮食产能稳步迈上1.4万亿斤台阶。深入实施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加强糖料、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统筹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完善储备体系和制度建设,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优化生猪、棉花、食糖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快灌区建设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设施种养业建设,完善烘干、物流等设施。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实施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防疫体系。(七)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原创性研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种业振兴,建设种质资源保存鉴定等设施平台;加快核心种源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大型种业企业。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八)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粮食生产补贴,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落实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合理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稳定的协作关系。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九)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培育现代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发展乡村种养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以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打造现代乡村产业走廊,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优化产业链组织方式,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协同共建产业链供应链。建强产业发展载体,支持县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十)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完善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批发市场,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序发展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探索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融合发展方式。(十一)强化农民增收举措。落实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企业与小农户加强利益联结,推动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户倾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相关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十二)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五、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十三)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对青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指导,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青年入乡发展和就业创业,加强农业农村科技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培养,通过科技小院等形式,推动涉农教育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养农技推广人才,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支撑项目,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农村法律人才和儿童服务人才培养。(十四)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涉农高等教育体系,优化提升职业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健全涉农培训体系,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实行按需培训。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农村数字人才、电商人才培育。(十五)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退休专家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动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实行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激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做好返乡入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纳入涉农培训范围。六、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十六)提升乡村精神风貌。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做好普法、科普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弘扬良好乡风家风民风,引导村民遵规守约,扎实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治理,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培育现代文明殡葬新风。(十七)重塑乡村文化生态。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健全城乡“结对子、种文化”常态化机制,推进乡村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具有农耕农趣农味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探索建立群众文艺团队培育引导机制,开展乡村文化指导员相关工作,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联动高效运转,推进农家书屋改革创新。(十八)增强乡村文化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强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开展古树名木复壮及古树群保护。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培育壮大乡村文化产业,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提升乡村旅游质量效益,加快数字赋能乡村文化产业。七、深入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十九)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降低经济作物化肥施用强度,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节水旱作农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行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测评估。稳步推进农业减排固碳,推广免耕少耕播种技术,降低农业甲烷和畜禽养殖臭气排放,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开展农业减排固碳技术攻关。(二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生息,完善耕地轮作休耕、草原保护等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开展重点河湖治理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深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保护和修复小微湿地,推进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二十一)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健全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交易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开展乡村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二十二)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加快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和基础网络延伸连通,深化推进“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加强中小型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施水质提升行动。优化能源供给,巩固提升农村电网,发展清洁能源。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二十三)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完善农村厕所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分类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批次推进实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处置,提升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能力。提升村容村貌,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和村庄清洁行动。(二十四)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优化县域教育布局,改善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开展老年和妇幼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完善基础民生保障,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根据各地情况和农民实际需求,推进敬老院等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质增效,积极发展互助养老,坚决不搞“一刀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二十五)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盘活利用闲置设施用于社区服务,有序推动现有设施“一室多用”。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效能,鼓励群团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建设管理和提供服务。(二十六)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构建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快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互联网+”、“智慧广电+”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村教育、医疗、文化数字化建设。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二十七)优化乡村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优先建设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项目,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充分利用各类已建设施,严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景观项目。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建立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编制管护责任清单,合理分担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二十八)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依法纠正撂荒承包地、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等行为。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规模。(二十九)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优先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落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政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安排农业农村发展用地。规范有序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十)健全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发挥财政支持作用,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用好新出台的投融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健全大中型银行服务“三农”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化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乡村振兴投入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三十一)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垦地合作。完善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制度。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示范带动作用。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三十二)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强化县级党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责任。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全面振兴能力。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党员进县级党校轮训,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强乡镇、村干部关心关爱和待遇保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把纪检监察工作向村延伸覆盖,强化对村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三十三)推进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加强县级统筹协调,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干部力量向基层充实,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乡镇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服务管理力量。制定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创新治理方式,推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村民协商议事形式。(三十四)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治理平台。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乡镇、村级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完善防汛、防火等责任人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和演练。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和谐邻里建设。加强农村宗教活动常态化管理,全面防范打击农村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反邪教拒毒防毒宣传教育、赌博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十一、加强组织实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加强统计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建立乡村全面振兴工作联系点。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象工程。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2025-02-05
  • 事关退役军人旅游优待!这项国家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消息近日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等级划分》旅游行业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明确提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景区应出台针对退役军人等群体的优待措施↓全文如下↓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等级划分要求5. 基本要求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0)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浙江工商大学。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等级划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的等级划分和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的等级划分及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LB/T054 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5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LB/T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 demonstration zone for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red tourism以红色旅游为特色主题,突出红色文化传承、产业综合带动属性,在推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民俗旅游等关联业态和餐饮、住宿、文创、演艺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方面具有引领效应的旅游目的地。4.等级划分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国家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和省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国家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命名为“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省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命名为“省(区、市)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5.基本要求5.1 机构与制度5.1.1 应明确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建立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协调机制、运行机制、综合管理机制。5.1.2 建设范围应由建设主体根据红色资源和其他文化、旅游资源的整体分布、自然条件、禀赋差异及配套设施等情况,明确划定具体区域范围。5.1.3 应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红色旅游数据报送制度、红色旅游人才培养考核制度、红色旅游年度报告制度、革命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应急安保制度、旅游投诉处理制度。5.2 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5.2.1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红色资源应种类丰富,具有独特性。5.2.2 应具有品牌化和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旅游产品,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至少有1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至少有1名红色旅游讲解员入选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人才培养项目或3名红色旅游讲解员入选省级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人才培养项目。5.2.3 应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做好革命文物的原真性保护和日常养护。5.2.4 应依托红色资源培育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位,宜开展对本地红色旅游景区(点)承载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相关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进行转化利用。5.2.5 宜开展面向大、中、小学生的特色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或参与红色旅游进校园、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大学生红色旅游创意策划大赛、红色主题研学旅游、红色旅游实景课堂等活动。红色旅游研学项目应符合LB/T054的要求。5.2.6 宜紧密结合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红色旅游解说词、导游词创作。5.2.7 应科学有序规划建设,维护原有历史氛围和红色底色,保持原址原貌、体现地方特色,严防不合理开发和娱乐化、庸俗化、过度商业化倾向。5.2.8 应保护革命老区整体外观风貌,配套旅游设施建设要同红色纪念设施相得益彰,符合红色纪念的特点。5.3 融合发展5.3.1 应制定包含保护利用红色资源、发挥红色教育功能、促进业态融合、推动红色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在内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总体规划,并确保该规划的实施。5.3.2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红色融合业态集聚,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融合发展的业态种类较多,餐饮、住宿、文创、演艺、旅游线路等相关产品应较为丰富。5.3.3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各类业态应做到在融合机制下各具特色、相互支撑、要素完善,红色旅游应挖掘红色文化、发挥红色教育功能,乡村旅游等业态应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憩配套服务,景区(点)应做精产品,提供配套游览服务。5.3.4 宜运用现代智能科技增强产品服务的互动体验和情景体验,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国防教育旅游产品以及红色动漫、红色音乐、红色影视等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应较为丰富。5.3.5 宜至少有1个影响力较大的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红色文创产品。5.3.6 应有一定数量的夜间旅游产品,年游客的人均过夜天数指标在年游客总人数的占比中宜不低于50%,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旅游接待人数、旅游综合就业人数、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应保持一定增速。5.3.7 宜通过资源整合形成整体收益,提升对红色旅游投入的积极性,宜通过区域市场收益统一评估、合理确定贡献作用、及时兑现工作绩效奖励等措施提升红色旅游景区(点)、纪念场所(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5.3.8 宜通过联合产品开发和市场打造形成整体竞争优势,科学确定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旅游综合财政贡献,按比例增加红色旅游资金投入。5.4 旅游服务能力5.4.1 应配置类型丰富的住宿、餐饮、购物、休闲等旅游服务设施。5.4.2 应打通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核心吸引物间公共交通连接,开发旅游线路产品,加强公共服务共享。5.4.3 宜为游客自助出行提供多种选择,应在重点旅游区域设置数量充足的停车场。5.4.4 应合理设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旅游公益咨询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功能配置应符合GB/T26354的要求。5.4.5 应在旅游重点区域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提供全景导览图、区域导览图以及各类旅游信息索引等标志,相关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所有部分)有关要求,标志设置符合GB/T 15566.1的有关要求。5.4.6 应在旅游重点区域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5.4.7 公共游览区、活动区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设立无障碍标志,配置符合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辅助设施。5.4.8 公共游览区、活动区应合理配置公共厕所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集、转运,日产日清。5.4.9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景区应出台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退役军人、劳动模范等群体的优待措施。5.5 安全与应急保障5.5.1 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制度。针对在高峰期和特殊时段进行的红色旅游活动,制定安全风险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5.5.2 特种游览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应齐全、完好、有效。5.5.3 应根据活动和产品的需要,设置安全标志和相关安全说明,并置于醒目位置,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5.5.4 应设有紧急救援机制,配备紧急求救设施设备,建立定点联系医院。5.5.5 近3年区域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项目和设施,不存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文物保护、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5.6 人才培养5.6.1 宜设立专家智库,培养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红色旅游讲解员、展览展陈等专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5.6.2 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宜配备少数民族导游和讲解员,有国外客源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宜配备适量的外语导游和讲解员。5.6.3 宜设置红色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公益组织或个人从事公益服务活动。

    2025-01-13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条例》共11章9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军地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二是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明确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相对应的安置待遇。三是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移交流程。四是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要求军地开展退役前后技能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第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第十三条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第十六条 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节 自主就业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 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治疗,依法给予保障。第三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二十九条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第三十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三十七条 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第四章 移交接收第一节 安置计划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第四十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计划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一并下达。第四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第四十二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第二节 安置地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五条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第四十六条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第四十七条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第三节 交接第五十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移交后,由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以自主就业、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五十二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移交接收,由退休军官和军士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移交落户等相关手续。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第五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第五章 家属安置第五十六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第五十七条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随调配偶,可以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随调随迁家属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应当与退役军人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第五十九条 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第六十条 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教育培训第六十一条 退役军人离队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六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岗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第六十四条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第六十五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第六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六十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七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七十一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八章 待遇保障第七十二条 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七十三条 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享受的护理费等生活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七十九条 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应待遇。第九章 社会保险第八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第八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第八十三条 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第八十四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 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第八十六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2024-08-05
  • 退役军人事务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是法律服务志愿者、法律服务志愿组织等自愿、无偿向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是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现就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弘扬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有序发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加强和规范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更好运用法治手段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通过5年左右努力,各地普遍建成覆盖城乡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网络,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机制更加健全,服务的专业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保障坚实有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二、明确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重点围绕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评残评烈、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涉及的法律问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围绕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常见法律问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指引等服务。为有需要的退役军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  (二)参与矛盾化解。有序参与退役军人信访矛盾化解,注重从专业角度释法明理,引导退役军人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优先通过自愿和解、依法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面向退役军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点,以宪法、民法典以及国家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四)协助司法救助。协助了解核实情况,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通过法律手段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三、完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方式  (五)健全服务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指导标准,明确具体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提供必要场所和便利条件,推进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六)推行智慧服务。加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打造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平台。通过小程序、快应用、APP、热线电话等载体,为退役军人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  (七)开展精细服务。做好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规划和服务项目设计。结合退役军人实际需求,探索开展“菜单式”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会商机制,强化法律服务与司法救助、心理服务协同联动。  (八)推进均衡服务。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下基层”志愿活动。通过对口支援、巡回服务、交流培训等方式,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提供志愿法律服务。  四、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管理  (九)健全队伍网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需要,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成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建设,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成立本级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或者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十)强化服务力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重点从有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经历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两代表一委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十一)严格招募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招募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必须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身心素质,关心国防和军队建设,对退役军人充满感情。法律法规对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等执业证书人员、因违法违规曾被取消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资格等人员,不得招募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十二)明确招募程序。坚持自愿参与和积极引导相结合,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募等方式。对于组织推荐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对于公开招募的,应当公告基本条件、招募数量、服务内容、工作方式、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申请人应当按照招募要求,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健康状况、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十三)做好权益保障。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可以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等,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服务,按规定获得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服务记录证明,在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加强思想教育。教育引导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崇军为军思想,以良好的法治素养、服务态度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志愿者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  (十五)推进规范管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志愿者退出机制等,及时向所在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方案。司法行政部门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培训,有针对性宣介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十六)完善考核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星级服务评价机制,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努力打造精品项目,形成品牌效应。推行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参加志愿活动的信息,规范开具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记录证明。对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志愿活动的,及时将相关工作记录提供给司法行政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衔接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做好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和志愿活动指导工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做好法律服务志愿队伍组建以及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志愿活动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志愿活动需要,支持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运行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广泛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退役军人事务部   司法部  2024年4月30日 相关链接: 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

    2024-05-16